本標準規定了幕墻用鋼化玻璃與半鋼化玻璃的尺寸及偏差、外觀質量、彎曲度及性能要求。適用于用浮法玻璃制造的平型鋼化與半鋼化玻璃制品。若與其他材料復合,其再加工制品如夾層、中空或鍍膜,則zui終產品也應滿足相應產品的標準要求。
本標準對彎型制品不作規定。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版本的可能性。
GB/T 1216-1985 外徑千分尺(neq ISO 3611:1978)
GB/T 9963-1998 鋼化玻璃(neq JIS R3206:1989)
GB11614-1999 浮法玻璃
JC/T 632-1996 汽車安全玻璃術語
JC/T 677-1997 建筑玻璃均布靜載模擬風壓試驗方法
3 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
半鋼化玻璃:玻璃經熱處理后其強度比普通玻璃高1~2倍,耐熱沖擊性能顯著提高,一旦破碎,其碎片狀態與普通玻璃類似。
其他有關定義按JC/T 632。
4 種類
4.1 幕墻用鋼化玻璃
4.1.1 水平法生產的鋼化玻璃。
4.1.2 垂直法生產的鋼化玻璃。
4.2 幕墻用半鋼化玻璃
4.2.1 水平法生產的半鋼化玻璃。
4.2.2 垂直法生產的半鋼化玻璃。
5 要求
不同種類的產品應滿足表1中的相應技術條款的要求。
5.3 彎曲度
鋼化玻璃或半鋼化玻璃的弓形變形或波形變形的彎曲度應滿足表6中的規定。
表6 彎曲度
5.4 性能
5.4.1 表面應力
以制品為試樣,取三塊試樣進行試驗,當全部符合表7的規定為合格。兩塊試樣不符合時為不合格。當兩塊試樣符合時,再追加三塊新試樣,如果三塊全部符合表7的規定則為合格。
表7 表面應力 Mpa
5.4.2 霰彈袋沖擊性能
鋼化玻璃的霰彈袋沖擊性能符合GB/T9963-1998中4.6有關規定。
5.4.3 耐熱沖擊性能
取四塊試樣進行試驗,當全部符合表8的規定時,則認為該項性能合格;當有兩塊以上不符合時,則認為不合格;當有一塊不符合時,重新追加一塊試樣,如符合表8的規定則認為該項性能合格;當有兩塊不符合時,則重新追加四塊試樣,全部符合表8的規定則為合格。
表8 耐熱沖擊性能
5.4.4 抗風壓性能
應由供需雙方商定是否有必要進行該項試驗,以便合理選擇給定風載條件下適宜的鋼化玻璃或半鋼化玻璃的厚度,或驗證所選定的玻璃厚度及面積能否滿足設計抗風壓值的要求。
6 試驗方法
6.1 尺寸及偏差
6.1.1 尺寸檢驗
使用鋼卷尺進行測量。
6.1.2 對角線差檢驗
使用鋼卷尺測量玻璃的兩條對角線長度,并求得其差值。
7 檢驗規則
7.1 檢驗項目
7.1.1 型式檢驗:技術要求中全部檢驗項目。
7.1.2 出廠檢驗:外觀質量、尺寸及偏差、彎曲度。若要求增加其他檢驗項目由供需雙方商定。
7.2 抽樣與組批規則
7.2.1 產品的外觀質量、尺寸及偏差、彎曲度按表9的規定進行隨機抽樣。
表9 外觀質量、尺寸及偏差、彎曲度檢驗抽樣表 塊
7.2.2 對于產品所要求的其他技術性能,若用制品進行檢驗時,根據檢測項目所要求的數量從該批產品中隨機抽取;若用試樣進行檢驗時,應采用同一工藝條件下制備的試樣。當該批產品批量大于500塊時,以每500塊為一批分批抽取試樣,當檢驗項目為非破壞性試驗時可用其繼續進行其他項目的檢測。
7.3 判定規則
若不合格品等于或大于表9的不合格判定數,則認為該批產品外觀質量、尺寸及偏差、彎曲度不合格。
其他性能也應符合相應條款的規定,否則,認為該項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