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有建筑幕墻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章 總 則
*條 為了加強對既有建筑幕墻的安全管理,有效預防城市災害,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既有建筑幕墻,是指各類已竣工驗收交付使用的建筑幕墻。
第三條 既有建筑幕墻的安全維護,實行業主負責制。
第四條 *建設主管部門對全國的既有建筑幕墻安全維護實行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的既有建筑幕墻安全維護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保修和維護責任
第五條 施工單位在建筑幕墻工程竣工時,應向建設單位提供《建筑幕墻使用維護說明書》,并載明該工程的設計依據、主要性能參數、合理使用年限及今后使用、維護、檢修要求,以及需要注意的事項。
第六條 建設單位的建筑幕墻工程竣工驗收資料中,應包含設計依據文件、計算書、設計變更、工程材料質保書、檢驗報告、隱蔽工程記錄、竣工圖、質量驗收記錄和《建筑幕墻使用維護說明書》等。
建設單位不是該建筑物產權人的,還應向業主提供包括《建筑幕墻使用維護說明書》在內的完整技術資料。
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后三個月內,向當地城建檔案館報送一套符合規定的建設工程檔案。
第七條 施工單位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對建筑幕墻實施保修。
第八條 既有建筑幕墻安全維護責任人的確定:
(一)建筑物為單一業主所有的,該業主為其建筑幕墻的安全維護責任人;
(二)建筑物為多個業主共同所有的,各業主應共同協商確定一個安全維護責任人,牽頭負責建筑幕墻的安全維護。
第九條 建筑幕墻工程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后,其安全維護責任人應及時制定日常使用、維護和檢修的規定,并組織實施。
第十條 既有建筑幕墻的安全維護責任主要包括:
(一)按國家有關標準和《建筑幕墻使用維護說明書》進行日常使用及常規維護、檢修;
(二)按規定進行安全性鑒定與大修;
(三)制定突發事件處置預案,并對因既有建筑幕墻事故而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依法進行賠償;
(四)保證用于日常維護、檢修、安全性鑒定與大修的費用;
(五)建立相關維護、檢修及安全性鑒定檔案。
第三章 維護與檢修
第十一條 既有建筑幕墻的日常維護、檢修可委托物業管理單位或其他專門從事建筑幕墻維護的單位進行。安全維護合同應明確約定具體的維護和檢修內容、方式及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從事建筑幕墻安全維護的人員必須接受專業技術培訓。
第十二條 既有建筑幕墻大修的時間和內容依據安全性鑒定結果確定,由具有相應建筑幕墻專業資質的施工企業進行。
第十三條 既有建筑幕墻的維護與檢修,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證安全維護人員的作業安全。
第四章 安全性鑒定
第十四條 國家相關建筑幕墻設計、制作、安裝和驗收等技術標準規范實施之前完成建設的建筑幕墻,以及未經驗收投入使用的建筑幕墻,其安全維護責任人應履行安全維護責任,確保其使用安全。
第十五條 既有建筑幕墻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其安全維護責任人應主動委托進行安全性鑒定。
(一)面板、連接構件或局部墻面等出現異常變形、脫落、爆裂現象;
(二)遭受臺風、地震、雷擊、火災、爆炸等自然災害或突發事故而造成損壞;
(三)相關建筑主體結構經檢測、鑒定存在安全隱患。
建筑幕墻工程自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后,原則上每十年進行一次安全性鑒定。
第十六條 委托進行既有建筑幕墻安全性鑒定的,應委托具有建筑幕墻檢測與設計能力的單位承擔。
第十七條 既有建筑幕墻安全性鑒定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受理委托,進行初始調查;
(二)確定內容和范圍,制訂鑒定方案;
(三)現場勘查,檢測、驗算;
(四)分析論證,安全性評定;
(五)提出處理意見,出具鑒定報告。
第十八條 鑒定單位依據國家有關技術標準,進行既有建筑幕墻的安全性鑒定,提供真實、準確的鑒定結果,并依法對鑒定結果負責。
第十九條 安全維護責任人對經鑒定存在安全隱患的既有建筑幕墻,應當及時設置警示標志,按照鑒定處理意見立即采取安全處理措施,確保其使用安全,并及時將鑒定結果和安全處置情況向當地建設主管部門或房地產主管部門報告。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國家對既有建筑幕墻的安全維護實行監督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實行監督管理,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檢查本地區既有建筑幕墻的設計、施工、質量監督、竣工驗收等是否符合有關法定程序,竣工驗收、備案技術資料是否完整,工程檔案是否已向城建檔案館移交;
(二)監督既有建筑幕墻安全維護責任人是否履行安全維護責任;
(三)對因既有建筑幕墻發生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任人,依法進行處罰。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既有建筑幕墻的質量安全問題都有權向建設主管部門檢舉、投訴。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各地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