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工程 (11種):
1.鋼材出廠合格證、試驗報告
A:結構用鋼材除檢查出廠合格證外,按規定取樣復試合格以后才準使用。
B:外地鋼筋需有進滬許可證。
C:鋼筋在加工過程中發生脆斷,焊接性能不良或機械性能顯著不正常時,應作化學成份檢驗。
D:進口鋼筋除機械性能復試外,還需作化學成份分析。
E:對于型鋼,一般有出廠證明,材質符合設計要求。
2.焊接試驗報告、焊條(劑)合格證
A: 鋼筋閃光對焊、電阻點焊、電弧焊、電渣壓力焊、氣壓焊、埋弧壓力焊等,都必須合格的焊接試驗報告。
B:焊工必須有考試合格證。
C:焊條(劑)出廠合格證,需經烘焙才能使用的焊條(劑),都必須有烘焙記錄,并符合要求。
3. 水泥出廠合格證和試驗報告
A:工程上使用的水泥都應有出廠合格證,證上應注明品種、標號、工廠名稱、出廠日期、氧化鎂、三氧化硫的含量、燒失量、細度、凝結時間、安定性、強度等指標。
B:水泥的強度試驗報告,除應有3天、7天齡期強度試驗報告外,還必須有28天強度試驗報告。
C:水泥到達工地后,需按規定進行檢驗,復試合格以后方能使用。
D:對水泥質量有懷疑或水泥出廠日期超過3個月(快硬硅酸鹽水泥為1個月)時,應進行復試檢驗,并按其復試結果使用。
E:外地水泥需有進滬許可證。
F:進口水泥在使用前必須取樣復試其安定性和強度,并按其復試結果使用。
G:水泥包裝標志中水泥品種、標號、工廠名稱和出廠編號不全的屬于不合格品。
4.磚出廠合格證或試驗報告
A:工程上用的磚,應有與設計規定的品種、標號一致的出廠合格證,合格證上應注明廠名、磚的等級、強度試驗依據。
B:應按規定取樣進行抗壓、抗折強度檢驗。
C:砼小型空心砌塊要有產品準用證和合格證。
5.防水材料合格證、試驗報告
A:使用的卷材應有出廠合格證,合格證上應注明生產廠名、產品名稱、標號、品種及耐熱度、拉力、柔度、吸水性、不透水性的試驗數據,并按規定取樣復試合格后使用。
B:瀝青膠結材料應有出廠合格證,并有針入度、軟化度、延度的檢驗報告。
C:瑪蹄脂的配合比應有試驗室通過試驗確定,應有配比試驗報告,現場熬制和使用應有粘結力、柔韌性、耐熱度的取樣試驗報告。
D: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屋面其它防水材料,不僅要有合格證,還必須要有進場試驗報告,在產品使用說明中需有保證10年使用的承諾。
E:防水工程的施工操作人員,需持證上崗。
6.構件合格證
A:鋼筋砼、加氣砼、鋼結構構件及其它重要構配件均必須有出廠合格證,各種構件的合格證其試驗內容符合設計要求和規范規定。
B:鋼筋混凝土構件的合格證上應有砼齡期28天的強度數據。
C:外地構件要有進滬準用證。
7.砼試塊試驗報告
A:澆搗砼前,應有試驗室的砼配比報告。
B:砼試塊制作組數視不同情況按規定制作。有抗滲要求的砼,其抗滲試塊的留置數視結構的規模而定,但每單位工程不少于2組。
C:砼試塊和抗滲砼試塊的制作、養護和送檢要符合上海市“滬建(97)244號”文件的規定。
8.砂漿試塊試驗報告
A:砌筑砂漿事前應有經實驗室確定的配比報告。
B:砂漿試塊的制作、養護和送檢要符合上海市“滬建(97)244號”文件的規定。
C:微沫劑砂漿、水泥砂漿、水泥混合砂漿在同標號相互代用時,應考慮砌體強度的降低;微沫劑砂漿代用混合砂漿時降低10%;水泥砂漿代替水泥混合砂漿時降低15%;水泥混合砂漿不得用于地下潮濕環境中。
9.土壤試驗、打(試)樁記錄
A:回填土、回填砂均應做分層土壤試驗,有分層取點平面圖及編號。
B:打樁有送樁前的中間驗收單,硫磺膠泥接樁應有硫磺膠泥抗壓、抗拉強度試驗報告,焊接接樁應有焊縫的隱蔽工程驗收記錄。樁位驗收竣工圖中應注明樁頂標高及樁軸線偏差的具體數據,對超過規定允許范圍的樁要有設計簽證處理意見。
10.地基驗槽記錄
基礎開挖完成后,應有設計單位、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三方共同進行地基驗槽,如需加固處理者,應有處理記錄及平面圖,注明處理部位,深度及方法,并經復驗簽證。
11.結構吊裝、結構驗收記錄
1).結構吊裝:吊裝前應有軸線、標高復核記錄,吊裝時應有吊裝記錄,注明吊裝型號、部位、擱置長度,固定方法等檢查記錄,分包吊裝工程應有結構吊裝驗收記錄。
2)、結構驗收記錄:地基與基礎工程施工完畢,在回填土前,以及主體結構施工到頂,在裝飾工程施工前。按上海市“滬建建管(96)第035號”文件進行驗收簽證,并報主管質監站進行分部工程質量檢驗,驗收合格后才能進行回填土,裝飾等下道工序的施工。
(二) 建筑采暖衛生與煤氣工程(5種)
1.材料、設備出廠合格證
1)、給水、采暖、煤氣管道系統的閥門;采暖鍋爐、交換器、水泵、風機設備;煤氣系統的測壓裝置及附件等應有出廠合格證。
2)、采暖鍋爐和交換器要有勞動部門頒發的壓力容器生產許可證。
3)、水泵及風機應附動平衡檢驗報告。
4)、消防設備及材料應有市*頒發的認可證書。
5)、РⅤС管道及配件和衛生潔具配件應有市建管辦頒發的準用證。
2.管道、設備強度、焊縫檢查和嚴密性試驗記錄
1)、強度試驗記錄:包括單項試壓和系統試壓,其結果符合設計要求和規范規定。
2)、焊縫檢查記錄:按設計要求進行觀察檢查、滲透、透視或拍照檢查記錄。
3)、嚴密性試驗記錄:包括煤氣管道設備及附件、給水、采暖、熱水系統主干管起切斷作用的閥門以及設計有要求的項目,除了嚴密性應符合要求外,尚應檢查其試驗程序、升壓、降壓情況等符合規范規定。
3.系統清洗記錄
管道、設備安裝前應清理除垢,設計要求或規范規定的管道系統,應有竣工后或交用前的沖洗除垢記錄。
4.排水管灌水、通水試驗記錄
1)、排水系統應有按系統或分段做灌水試滲漏試驗記錄,其試驗結果符合設計要求或規范規定。
2)、通水試驗:包括室內給水系統同時開放zui大數量配水點的額定流量,消火栓組數的zui大消防能力;室內排水系統的排放效果等試驗記錄,其結果符合設計要求。
5.鍋爐烘、煮爐、設備試運轉記錄
1)、烘爐記錄:包括鍋爐本體及熱力交換站的管道和設備、火焰烘爐溫度升、降溫記錄,烘烤時間和效果應符合設計要求和規范規定。
2)、煮爐記錄:煮爐的藥量及成分,加藥程序、蒸氣壓力、升降溫控制、煮爐時間及煮完后的沖洗、除垢,均應有詳細記錄,操作者,施工負責人及質量檢查人員應共同簽證。
3)、設備試運轉記錄:包括鍋爐、水泵、風機和熱交換站煤氣調壓站等設備管道及附件的單機試運轉和有設計要求的聯合整體試運轉記錄,其運轉工作性能(熱工、機械性能、壓力及安全性能等)及水質、煙塵排放等,均應符合設計要求和有關專門規定。
(三).建筑電氣安裝工程(3種)
1.主要電氣設備、材料合格證
1)、主要的設備、材料(如高壓和配電設備中的柜盤、絕緣子、套管、避雷器、隔離開關、油開關、變壓器、瓦斯繼電器、溫度計、電機等)應有合格證。
2)、其它材料如信材、管材、燈具、開關、絕緣油、插銷、低壓設備及附件等應有出廠合格證書。
2.電氣設備試驗、調整記錄
1)、主要設備使用前,必須開箱檢驗及試驗,各種閥、表的校驗;各種斷路器的外觀檢驗,調整及操作試驗;各類避雷器、電容器、變壓器及附件、互感器、各種電機、盤柜、低壓電器的檢驗和調整試驗。2)、有要求進行試運轉檢驗、調整的項目,應有過程記錄,設計有要求的工程應有系統或全負荷試驗。
3.絕緣、接地電阻測試記錄
1)、絕緣電阻測試記錄:包括設備絕緣電阻測試,線路導線間、導線對地間的測試記錄。2)、接地電阻測試記錄:包括設備、系統的保護接地裝置測試記錄,避雷系統及其他地極的測試記錄。
(四)、通風與空調工程 (3種)
1.材料、設備出廠合格證
1)、材料出廠合格證:包括風管及部件制作或安裝所使用的各種板材、線材及附件;制冷管道系統的管材;防腐、保溫等材料,均應有出廠合格證。
2)、設備出廠合格證:包括空氣處理設備(消聲器、除塵器等)、通風設備(空調機組、熱交換器、風機盤管、誘導器、通風機等)、制冷設備(各種制冷機及其附件等)各系統中的設備等,都應有出廠合格證,
3)、通風、空調系統采用的保溫材料,同時還應附消防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
4)、防火排煙系統采用的防火、排煙閥、消防風機均應有市*門頒發的認可證書。
2.空調試驗報告
報告內容包括各項設備的單機試運轉(風機、制冷機、水泵、空氣處理器、除塵過濾設備等),無生產負荷聯合試運轉的測定,其測定內容及過程應符合設計要求;對潔凈系統測定靜態室內空氣含塵濃度,室內正壓值等達到設計和使用要求。
3.制冷管道試驗記錄
1)、強度、嚴密性試驗記錄:閥門、設備及系統應有強度、嚴密性試驗記錄,并達到設計和使用要求。2)、工作性能試驗記錄:管件閥門清洗、系統排污、單機試運轉、真空試驗、檢漏試驗及負荷運轉等程序符合設計和使用要求。
(五)、電梯安裝工程(3種)
1.絕緣、接地電阻測試記錄
絕緣電阻測試(設備、線間、線地間、接頭及系統)和接地電阻測試(設備及系統保護接地)其結果應符合設計要求和規范規定。
2.空、滿、超負荷試運轉記錄
按不同負載情況分別記錄,內容應包括啟動、運行和停止時的振動、制動、摩擦及有升溫限值的升溫情況以及有關性能裝置的工作情況,多臺程序控制電梯應有聯合試運行記錄。
3.調整、試驗報告
包括各部門、各系統(牽引、運行、安全保護裝置等)的調整、試驗報告和整機與試運行相結合進行的試運行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