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防空地下室設計規范GB 50038-2005
3 建 筑
3.1 一般規定
3.1.1 防空地下室的位置、規模、戰時及平時的用途,應根據城市的人防工程規劃以及地面建筑規劃,地上與地下綜合考慮,統籌安排。
3.1.2 人員掩蔽工程應布置在人員居住、工作的適中位置,其服務半徑不宜大于200m。
3.1.3 防空地下室距生產、儲存易燃易爆物品廠房、庫房的距離不應小于50m;距有害液體、重毒氣體的貯罐不應小于1OOm。
注:“易燃易爆物品”系指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 16)中“生產、儲存的火災危險性分類舉例”中的甲乙類物品。
3.1.4 根據戰時及平時的使用需要,鄰近的防空地下室之間以及防空地下室與鄰近的城市地下建筑之間應在一定范圍內連通。
3.1.5 防空地下室的室外出入口、進風口、排風口、柴油機排煙口和通風采光窗的布置,應符合戰時及平時使用要求和地面建筑規劃要求。
3.1.6 上部建筑使用的設備房間宜設置在防護密閉區之外。穿過人防圍護結構的管道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與防空地下室無關的管道不宜穿過人防圍護結構;上部建筑的生活污水管、雨水管、燃氣管不得進入防空地下室;
2 穿過防空地下室頂板、臨空墻和門框墻的管道,其公稱直徑不宜大于150mm;
3 凡進入防空地下室的管道及其穿過的人防圍護結構,均應采取防護密閉措施。
注:無關管道系指防空地下室在戰時及平時均不使用的管道。
3.1.7 醫療救護工程、專業隊隊員掩蔽部、人員掩蔽工程以及食品站、生產車間、區域供水站、電站控制室、物資庫等主體有防毒要求的防空地下室設計,應根據其戰時功能和防護要求劃分染毒區與清潔區。其染毒區應包括下列房間、通道:
1 擴散室、密閉通道、防毒通道、除塵室、濾毒室、洗消間或簡易洗消間;
2 醫療救護工程的分類廳及配套的急救室、抗休克室、診察室、污物間、廁所等。
3.1.8 專業隊裝備掩蔽部、人防汽車庫和電站發電機房等主體允許染毒的防空地下室,其主體和口部均可按染毒區設計。
3.1.9 防空地下室設計應滿足戰時的防護和使用要求,平戰結合的防空地下室還應滿足平時的使用要求。對于平戰結合的乙類防空地下室和核5級、核6級、核6B級的甲類防空地下室設計,當其平時使用要求與戰時防護要求不一致時,設計中可采取防護功能平戰轉換措施。采用的轉換措施應符合本規范第3.7節的規定,且其臨戰時的轉換工作量應與城市的戰略地位相協調,并符合當地戰時的人力、物力條件。
3.1.10 醫療救護工程、專業隊隊員掩蔽部、人員掩蔽工程和食品站、生產車間、區域供水站、柴油電站、物資庫、警報站等戰時室內有人員停留的防空地下室,其頂板、臨空墻等應滿足zui小防護厚度的要求;戰時室內有人員停留的甲類防空地下室還應滿足防早期核輻射的相關要求。甲類防空地下室的室內早期核輻射劑量設計限值(以下簡稱劑量限值)應按表3.1.10確定。
6 給水、排水
6.1 一般規定
6.1.1 防空地下室上部建筑的管道穿過人防圍護結構時,應符合本規范第3.1.6條的規定。
6.1.2 穿過人防圍護結構的給水引入管、排水出戶管、通氣管、供油管的防護密閉措施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管道,在其穿墻(穿板)處應設置剛性防水套管:
1)管徑不大于DN150mm的管道穿過防空地下室的頂板、外墻、密閉隔墻及防護單元之間的防護密閉隔墻時;
2)管徑不大于DN150mm的管道穿過乙類防空地下室臨空墻或穿過核5級、核6級和核6B級的甲類防空地下室臨空墻時。
2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管道,在其穿墻(穿板)處應設置外側加防護擋板的剛性防水套管:
1)管徑大于DN150mm的管道穿過人防圍護結構時;
2)管徑不大于DN150mm的管道穿過核4級、核4B級的甲類防空地下室臨空墻時。
3 不滿足zui小防護厚度要求的頂板,應在其上面覆土,覆土的厚度不應小于zui小防護厚度與頂板防護厚度之差的1.4倍。
3.2.3 對于頂板防護厚度不滿足本規范表3.2.2—1要求的核4級、核4B級和核5級的甲類防空地下室,若其上方設有管道層(或普通地下室),且符合下列各項要求時,其頂板上面可不覆土:
1 管道層(或普通地下室)的外墻,戰時沒有門窗等孔口;
2 管道層(或普通地下室)的頂板厚度與防空地下室頂板防護厚度之和不小于zui小防護厚度。當管道層(或普通地下室)的頂板為空心樓板時,應以折算成實心板的厚度計算;
3 當管道層(或普通地下室)的頂板高出室外地平面時,其高出室外地平面的外墻折算厚度與防空地下室頂板防護厚度之和不小于頂板zui小防護厚度。高出室外地平面的外墻折算厚度等于外墻的厚度乘以材料換算系數(材料換算系數:對混凝土、鋼筋混凝土和石砌體可取1.0;對實心磚砌體可取0.7;對空心磚砌體可取0.4)。
3.2.4 戰時室內有人員停留的頂板底面不高于室外地平面(即全埋式)的防空地下室,其外墻頂部應采用鋼筋混凝土。乙類防空地下室外墻頂部的zui小防護距離ts(圖3.2.4)不應小于250mm;甲類防空地下室外墻頂部的zui小防護距離ts不應小于表3.2.2—1的zui小防護厚度值。
3.2.7 相鄰抗爆單元之間應設置抗爆隔墻。兩相鄰抗爆單元之間應至少設置一個連通口。在連通口處抗爆隔墻的一側應設置抗爆擋墻(圖3.2.7)。不影響平時使用的抗爆隔墻,宜采用厚度不小于120mm的現澆鋼筋混凝土墻或厚度不小于250mm的現澆混凝土墻。不利于平時使用的抗爆隔墻和抗爆擋墻均可在臨戰時構筑。
3.2.13 在染毒區與清潔區之間應設置整體澆筑的鋼筋混凝土密閉隔墻,其厚度不應小于200mm,并應在染毒區一側墻面用水泥砂漿抹光。當密閉隔墻上有管道穿過時,應采取密閉措施。在密閉隔墻上開設門洞時,應設置密閉門。
3.2.14 防空專業隊工程中的隊員掩蔽部宜與裝備掩蔽部相鄰布置,隊員掩蔽部與裝備掩蔽部之間應設置連通口,且連通口處宜設置洗消間。
3.2.15 頂板底面高出室外地平面的防空地下室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 上部建筑為鋼筋混凝土結構的甲類防空地下室,其頂板底面不得高出室外地平面;上部建筑為砌體結構的甲類防空地下室,其頂板底面可高出室外地平面,但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當地具有取土條件的核5級甲類防空地下室,其頂板底面高出室外地平面的高度不得大于0.50m,并應在臨戰時按下述要求在高出室外地平面的外墻外側覆土,覆土的斷面應為梯形,其上部水平段的寬度不得小于1.Om,高度不得低于防空地下室頂板的上表面,其水平段外側為斜坡,其坡度不得大于1:3(高:寬);
2)核6級、核6B級的甲類防空地下室,其頂板底面高出室外地平面的高度不得大于1.00m,且其高出室外地平面的外墻必須滿足戰時防常規武器爆炸、密閉和墻體防護厚度等各項防護要求;
2 乙類防空地下室的頂板底面高出室外地平面的高度不得大于該地下室凈高的1/2,且其高出室外地平面的外墻必須滿足戰時防常規武器爆炸、密閉和墻體防護厚度等各項防護要求。
3.7 防護功能平戰轉換
3.7.1 防護功能平戰轉換措施僅適用于符合本規范第3.1.9條規定的平戰結合防空地下室采用,并應符合下列各項規定:
1 采用的轉換措施應能滿足戰時的各項防護要求,并應在規定的轉換時限內完成;
2 平戰轉換設計應符合本規范第4.12節的有關規定;
3 當轉換措施中采用預制構件時,應在設計中注明:預埋件、預留孔(槽)等應在工程施工中一次就位,預制構件應與工程施工同步做好,并應設置構件的存放位置;
4 平戰轉換設計應與工程設計同步完成。
3.7.2 平戰結合的防空地下室中,下列各項應在工程施工、安裝時一次完成:
——現澆的鋼筋混凝土和混凝土結構、構件;
——戰時使用的及平戰兩用的出入口、連通口的防護密閉門、密閉門;
——戰時使用的及平戰兩用的通風口防護設施;
——戰時使用的給水引入管、排水出戶管和防爆波地漏。
3.7.3 對防護單元隔墻上開設的平時通行口以及平時通風管穿墻孔,所采用的封堵措施應滿足戰時的抗力、密閉等防護要求,并應在15天轉換時限內完成。對于臨戰時采用預制構件封堵的平時通行口,其洞口凈寬不宜大于7.00m,凈高不宜大于3.00m;且其凈寬之和不宜大于應建防護單元隔墻總長度的1/2。
3.7.4 因平時使用的需要,在防空地下室頂板上或在多層防空地下室中的防護密閉樓板上開設的采光窗、平時風管穿板孔和設備吊裝口,其凈寬不宜大于3.00m,凈長不宜大于6.00m,且在一個防護單元中合計不宜超過2個。在頂板上或在防護密閉樓板上采用的封堵措施應滿足戰時的抗力、密閉等防護要求。在頂板上采用的封堵措施應在3天轉換時限內完成;在防護密閉樓板上采用的封堵措施應在15天轉換時限內完成。平時使用的樓梯、自動扶梯以及凈寬大于3m的穿板孔,宜將其設置在防護密閉區之外。
3.7.5 平時使用的出入口,其臨戰時采用的封堵措施,應滿足戰時的抗力、密閉等防護要求(甲類防空地下室還需滿足防早期核輻射要求),并應在3天轉換時限內完成。對臨戰時采用預制構件封堵的平時出入口,其洞口凈寬不宜大于7.00m,凈高不宜大于3.00m;且在一個防護單元中不宜超過2個。
3.7.8 根據平時使用需要設置的通風采光窗,其臨戰時的轉換工作量應符合本規范第3.1.9條的相關規定。通風采光窗的窗孔尺寸,應根據防空地下室的結構類型、平時的使用要求以及建筑物四周的環境條件等因素綜合分析確定。承受戰時動荷載的墻面,其窗孔的寬度不宜大于墻面寬度(指軸線之間距離)的1/3。窗井應采取相應的防雨和防地表水倒灌等措施。
3.7.9 通風采光窗的臨戰封堵措施,應滿足戰時的抗力、密閉等防護要求(甲類防空地下室還需滿足防早期核輻射要求)。其臨戰時的封堵方式,設置窗井的可采用全填土式或半填土式;高出室外地平面的可采用擋板式(圖3.7.9)。
3.8 防 水
3.8.1 防空地下室設計應做好室外地面的排水處理,避免在上部地面建筑周圍積水。
3.8.2 防空地下室的防水設計不應低于《地下工程防水技術規范》(GB 50108)規定的防水等級的二級標準。
3.8.3 上部建筑范圍內的防空地下室頂板應采用防水混凝土,當有條件時宜附加一種柔性防水層。
3.9 內部裝修
3.9.2 室內裝修應選用防火、防潮的材料,并滿足防腐、抗震、環保及其它特殊功能的要求。平戰結合的防空地下室,其內部裝修應符合國家有關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
3.9.3 防空地下室的頂板不應抹灰。平時設置吊頂時,應采用輕質、堅固的龍骨,吊頂飾面材料應方便拆卸。密閉通道、防毒通道、洗消間、簡易洗消間、濾毒室、擴散室等戰時易染毒的房間、通道,其墻面、頂面、地面均應平整光潔,易于清洗。
3.9.4 設置地漏的房間和通道,其地面坡度不應小于0.5%,坡向地漏,且其地面應比相連的無地漏房間(或通道)的地面低20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