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辦函〔2013〕43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北京市公共建筑能耗限額和級差價格工作方案(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3年5月28日
北京市公共建筑能耗限額和級差價格工作方案(試行)
為實現本市“十二五”時期公共建筑節能約束性目標,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增強可持續發展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民用建筑節能條例》、《*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進一步推進公共建筑節能工作的通知》(財建〔2011〕207號)以及《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的要求,確保公共建筑能耗限額和級差價格制度的有效實施,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主要目標、工作原則和實施范圍
(一)主要目標。
以降低公共建筑能耗為目的,以節能目標考核和價格杠桿調節為手段,在公共建筑中實行能耗限額和級差價格制度,建立以信息化平臺、節能目標考核、能耗公示和級差價格為支撐的公共建筑能耗限額管理體系,促進行為節能和管理節能,促進節能改造。
具體工作目標是:2014年將全市70%以上面積的公共建筑納入電耗限額管理,條件成熟后逐步擴展到綜合能耗(含電、熱、燃氣等)限額管理;2015年力爭實現公共建筑單位建筑面積電耗與2010年相比下降10%。
(二)工作原則。
堅持節能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實施能耗限額管理的目的是為了促進公共建筑節能;制定限額指標和超限額加價標準要堅持節能優先、兼顧公平,確保實現全市節能目標。
堅持市級統籌、屬地負責的原則。市級職能部門主要負責能耗限額制度設計、平臺建設、監督檢查和業務指導等工作。各區縣政府作為責任主體,落實屬地責任,全面負責本行政區域公共建筑能耗限額管理工作。
堅持統籌規劃、分步實施的原則。以計量基礎較好的電耗限額管理為切入點,條件成熟后推廣到綜合能耗限額管理;做好公共建筑能耗統計和公示工作,開展能耗限額管理和節能目標考核,推進實施能耗超限額級差價格政策。
(三)實施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單體建筑面積在3000平方米以上(含)且公共建筑面積占該單體建筑總面積50%以上(含)的公共建筑,具體實施對象根據公共建筑信息摸排情況確定。
其他公共建筑暫不實施能耗限額管理,相關產權單位和使用單位要提高節能意識,加強日常節能管理,推進節能改造,積極開展節能降耗工作。
二、工作實施方案
(一)開展能耗限額管理基礎工作。
1.建立并完善公共建筑基本信息庫。
建立統一的公共建筑基本信息庫。公共建筑基本信息包括建筑物本體信息、建筑使用的能源種類及能耗計量情況、用能設備信息、已采取的節能和管理措施、建筑能耗相關費用支出等內容。建立公共建筑基本信息庫與北京市大型公共建筑能耗動態監測、北京市公共機構能耗動態監測等相關業務系統的共享機制,實現公共建筑基本信息庫內容的動態更新。開發公共建筑能耗限額管理信息系統,為公共建筑所有權人(或運行管理單位)在線填報建筑信息以及市、區縣能耗限額管理部門實施能耗限額管理提供技術平臺。
2.加強能耗計量、監測和統計工作。
一是加強公共建筑能耗計量。對于既有公共建筑,產權單位和使用單位要積極推進能耗分類計量改造。實施范圍內既有公共建筑或建筑群均要安裝建筑能耗分類計量裝置,并且在能源結算點處實現分類計量(建筑群要按照建筑產權法人單位計量,如建筑群產權分屬不同法人,宜按照能源種類分類計量到樓棟)。新建、改建、擴建單體建筑面積在20000平方米以上(含)的大型公共建筑還要安裝建筑用電分項計量裝置,實現建筑能耗按棟分類、分項計量。對于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建筑,分類、分項計量裝置應與建筑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
二是加強能耗監測工作。大型公共建筑能耗分類分項計量要實現數據自動采集、實時監測;其他公共建筑能耗分類計量數據應自動采集,按月自動上傳至公共建筑能耗限額管理信息系統或由人工定期上報。公共建筑上傳的分類、分項能耗數據與相關的能耗動態監測平臺、房屋全生命周期平臺等數據實現互聯互通。市電力公司按月定期提供用戶用電信息,由限額管理部門將用戶用電信息導入到公共建筑能耗限額管理平臺。
三是建立公共建筑能耗及基本信息報送制度。公共建筑所有權人是實施建筑能耗及基本信息報送的*責任單位,其運行管理單位為第二責任單位。責任單位要按照主管部門的要求,按期如實報送公共建筑用能及能耗限額管理方面的統計報表及有關情況。統計報表填寫的數據以月為周期,每季度開始后15個工作日內填寫并上交上一季度的數據報表。
四是發布全市公共建筑單位建筑面積能耗值。相關主管部門每年1月31日前按類別發布全市公共建筑單位建筑面積能耗均值。該值可作為公共建筑產權單位和運行管理單位對公共建筑內物業實際使用人進行用能考核和結算的依據。
(二)制定能耗限額指標并開展節能目標考核。
1.制定公共建筑(含公共機構)能耗限額指標。
積極研究制訂公共建筑分類能耗定額標準。現階段受計量等條件限制,僅對公共建筑用電情況進行限額管理和考核。電耗限額指標是根據建筑歷史用電量和本市節能形勢發展需要,通過公共建筑能耗限額管理信息系統測算的每個公共建筑電力用戶本年度用電量的限值。
對截止到2014年1月1日,正常運行超過5年(含)的公共建筑電力用戶,2014年至2015年限額指標為2009年至2013年歷史年用電量的平均值按照設定降低率下降一定數值,其計算公式為:
年度電耗限額指標=2009年至2013年年用電量均值×(1-降低率)
對正常運行未滿5年的公共建筑電力用戶,其年度電耗限額指標按照下列兩種測算方法的高值選定:
(1)本年度電耗限額指標=該電力用戶已有年度用電量平均值×(1-降低率);(2)市政府有關部門發布的同類建筑本年度電耗限額指標參考值。
其中,降低率按照下列原則設定:
(1)根據本市公共建筑總體能耗水平、節能潛力和節能發展需求,設定基礎降低率,2014年和2015年基礎降低率分別為6%和12%,2016年之后的基礎降低率另行制定。
(2)2014年,根據同類建筑前5年單位建筑面積電耗年度平均值排序;2015年以后,按同類建筑上一年度單位建筑面積電耗排序。對單位建筑面積電耗zui低的5%公共建筑,當年降低率設定為0;對單位建筑面積電耗zui高的5%公共建筑,降低率按基礎降低率乘以1.2系數取值;其他建筑降低率取基礎降低率。
在全市公共建筑計量統計監測基礎基本完善、公共建筑能耗限額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基本完成之后,開展全市分類別公共建筑能耗限額制定工作。將公共建筑使用的各類能源(電、熱、燃氣等)實物量,按照規定的計算方法和單位折算為綜合能耗。對于建筑功能單一的公共建筑,按照賓館飯店、商場超市、醫院、學校、辦公樓等分類別制定綜合能耗限額指標。對于功能復雜、規模較大、未按照建筑使用功能進行能耗計量的城市綜合體類建筑或建筑群,按“綜合類”進行綜合能耗限額管理。
2.開展公共建筑節能目標考核。
公共建筑節能目標考核內容包括限額指標完成情況和相關制度措施的落實情況。其中限額指標完成情況實行“一票否決制”。制度措施包括節能工作的組織*、節能目標責任制的建立和落實、節能技術進步和節能改造實施、節能法律法規執行、節能管理工作等內容。
各公共建筑所有權人或運行管理單位應于每年1月20日前將本單位上一年度能耗限額指標完成情況和節能制度措施的落實情況,以及相關證明材料一并報市、區公共建筑能耗限額主管部門。
市公共建筑能耗限額主管部門對考核的公共建筑(占考核的公共建筑總數比例不超過5%)進行通報表揚,對考核不合格的公共建筑進行通報批評、限期整改,并將結果在年度能耗公示中向社會公布。能耗限額考核不合格的公共建筑,當年不得參加市、區縣級文明機關、文明單位和北京市物業管理示范項目評選。將公共建筑節能目標考核作為重要內容納入市政府節能目標責任評價考核考評工作中。
(三)實施超限額用能級差價格制度。
向國家主管部門申請開展試點,實施公共建筑超限額用能級差電價制度,增加超限額用能建筑的用能成本,促進節能改造和節能管理。具體級差價格方案報國家主管部門批準后另行發布。
超限額加價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作為市級預算收入按規定隨電費征收并上繳市財政,納入民用建筑節能資金,用于支持公共建筑節能改造和獎勵節能工作先進單位。
三、時間安排
(一)2013年4月至8月,制定公共建筑基本信息排查工作方案。組織開發公共建筑基本信息庫和能耗限額管理信息系統。各區縣政府要按照排查方案具體組織實施,完善公共建筑基本信息庫、確定各區縣公共建筑能耗限額管理的實施對象。
(二)2013年4月至8月,制定公共建筑能耗限額管理辦法、既有公共建筑分類分項計量改造工作方案和公共建筑能耗公示辦法等。
(三)2013年6月至9月,將實施對象的歷史用電數據導入限額管理系統,測算用電限額,并確定主要類別公共建筑用電限額。
(四)2013年6月至9月,組織開展面向全社會的公共建筑能耗限額管理宣傳工作,對公共建筑產權單位和使用單位相關人員進行培訓。
(五)2013年10月,公共建筑能耗限額管理信息系統開始運行,試行公共建筑電耗限額管理,開展能耗統計。
(六)2015年*季度,開展公共建筑節能目標考核和能耗公示。待條件成熟后適時實施綜合能耗限額管理。
四、保障措施
(一)組織保障。
1.組織管理。
加強公共建筑能耗限額管理工作的組織*,發揮部門聯動機制,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發展改革委、市*、市市政市容委、市、市*等部門和市電力、熱力、燃氣等公司按照職責分工,各司其責。區縣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和街道辦事處落實屬地責任,統籌協調推進相關工作。市、區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非公共機構的公共建筑能耗限額管理工作,市、區縣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公共機構的公共建筑能耗限額管理工作。市、區縣主管部門可委托專業的節能服務機構作為公共建筑能耗管理技術支撐單位。
2.職責分工。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負責本市公共建筑能耗限額管理工作的制度設計、公共建筑能耗限額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和維護、制定能耗限額測算方法和考核獎勵制度、開展宣傳培訓等工作。
市發展改革委負責擬訂用能超限額級差價格方案,并報國家主管部門批準;負責全市公共機構能耗限額管理、考核和監督等工作。
市市政市容委負責統籌推進熱力、燃氣等用能計量工作,配合相關部門推進綜合能耗限額管理等工作。
市*負責公共建筑能耗統計指導等工作。
市教委、市商務委、市旅游委、市*、市、市*、市*等部門配合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和市發展改革委,完成各系統所屬單位公共建筑能耗限額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和考核各系統公共建筑產權單位和使用單位開展節能等工作。
市*負責配合有關部門指導、監督所監管單位公共建筑能耗限額管理工作,配合相關部門開展節能目標責任評價考核考評,并依據結果對國有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進行考核。
各區縣政府負責組織開展能耗限額管理實施對象認定、建筑和能耗信息申報、公共建筑考核和獎勵、能源審計和公共建筑節能改造等工作。
市電力公司負責公共建筑電力消耗計量工作,負責傳送公共建筑電耗數據至公共建筑電耗限額管理平臺;負責超限額加價費隨電費征收并上繳市財政;配合開展公共建筑能耗限額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工作、公共建筑實施對象認定等工作。
市熱力公司負責公共建筑熱力能耗計量工作,配合開展公共建筑能耗限額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和綜合能耗限額管理等工作。
市燃氣公司負責公共建筑燃氣消耗計量工作,配合開展公共建筑能耗限額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和綜合能耗限額管理等工作。
公共建筑所有權人和運行管理單位負責公共建筑內部節能責任制度的建立和落實、組織開展節能管理工作、實施節能技術改造項目,并參照本工作方案,對公共建筑內物業實際使用人實施能耗限額和級差價格管理。
(二)政策保障。
制定公共建筑能耗限額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公共建筑能耗限額管理的適用范圍、部門職責、管理機制等內容,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相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能,制定超限額加價費征收和使用細則等。
(三)資金保障。
市、區縣*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本工作方案要求安排資金,支持開展公共建筑能耗限額管理相關工作。
(四)技術保障。
制定技術規程和規范,確保實施對象認定信息完備準確、公共建筑能耗限額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和運行安全可靠、限額標準制定先進適用、限額指標發布和實施有效運轉。
(五)節能監察。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發展改革委等*部門對公共建筑執行能耗限額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不按規定安裝計量裝置、不按規定上報建筑和能耗數據信息的公共建筑所有權人和運行管理單位予以通報并責令整改。
(六)宣傳培訓。
通過報紙、電視、網絡、展會等多種媒介,廣泛宣傳公共建筑能耗限額管理工作。組織開展相關業務培訓,不斷提高公共建筑節能運行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