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極推動建筑節能技術應用
點擊次數:2426 更新時間:2014-07-09
摘要: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推進建筑業發展和改革,保障工程質量安全,提升工程建設水平,針對當前建筑市場和工程建設管理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提出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發展目標
(一)指導思想。以*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加快完善現代市場體系,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緊緊圍繞正確處理好政府和市場關系的核心,切實轉變政府職能,全面深化建筑業體制機制改革。
(二)發展目標。簡政放權,開放市場,堅持放管并重,消除市場壁壘,構建統一開放、競爭有序、誠信守法、監管有力的全國建筑市場體系;創新和改進政府對建筑市場、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機制,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強化市場和現場聯動,落實各方主體責任,確保工程質量安全;轉變建筑業發展方式,推進建筑產業現代化,促進建筑業健康協調可持續發展。
二、建立統一開放的建筑市場體系
(三)進一步開放建筑市場。各地要嚴格執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廢除不利于全國建筑市場統一開放、妨礙企業公平競爭的各種規定和做法。全面清理涉及工程建設企業的各類保證金、押金等,對于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一律取消。積極推行銀行保函和誠信擔保。規范備案管理,不得設置任何排斥、限制外地企業進入本地區的準入條件,不得強制外地企業參加培訓或在當地成立子公司等。各地有關跨省承攬業務的具體管理要求,應當向社會公開。各地要加強外地企業準入后的監督管理,建立跨省承攬業務企業的違法違規行為處理督辦、協調機制,嚴厲查處圍標串標、轉包、掛靠、違法分包等違法違規行為及質量安全事故,對于情節嚴重的,予以清出本地建筑市場,并在全國建筑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發布平臺曝光。
(四)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堅持淡化工程建設企業資質、強化個人執業資格的改革方向,探索從主要依靠資質管理等行政手段實施市場準入,逐步轉變為充分發揮社會信用、工程擔保、保險等市場機制的作用,實現市場優勝劣汰。加快研究修訂工程建設企業資質標準和管理規定,取消部分資質類別設置,合并業務范圍相近的企業資質,合理設置資質標準條件,注重對企業、人員信用狀況、質量安全等指標的考核,強化資質審批后的動態監管;簡政放權,推進審批權限下放,健全完善工程建設企業資質和個人執業資格審查制度;改進審批方式,推進電子化審查,加大公開公示力度。
(五)改革招標投標監管方式。調整非國有資金投資項目發包方式,試行非國有資金投資項目建設單位自主決定是否進行招標發包,是否進入有形市場開展工程交易活動,并由建設單位對選擇的設計、施工等單位承擔相應的責任。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將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承包單位,依法辦理施工許可、質量安全監督等手續,確保工程建設實施活動規范有序。各地要重點加強國有資金投資項目招標投標監管,嚴格控制招標人設置明顯高于招標項目實際需要和脫離市場實際的不合理條件,嚴禁以各種形式排斥或限制潛在投標人投標。要加快推進電子招標投標,進一步完善專家評標制度,加大社會監督力度,健全中標候選人公示制度,促進招標投標活動公開透明。鼓勵有條件的地區探索開展標后評估。勘察、設計、監理等工程服務的招標,不得以費用作為*的中標條件。
(六)推進建筑市場監管信息化與誠信體系建設。加快推進全國工程建設企業、注冊人員、工程項目數據庫建設,印發全國統一的數據標準和管理辦法。各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建立建筑市場和工程質量安全監管一體化工作平臺,動態記錄工程項目各方主體市場和現場行為,有效實現建筑市場和現場的兩場聯動。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進一步加大信息的公開力度,通過全國統一信息平臺發布建筑市場和質量安全監管信息,及時向社會公布行政審批、工程建設過程監管、*處罰等信息,公開曝光各類市場主體和人員的不良行為信息,形成有效的社會監督機制。各地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完善相關法規制度,探索開展工程建設企業和從業人員的建筑市場和質量安全行為評價辦法,逐步建立“守信激勵、失信懲戒”的建筑市場信用環境。鼓勵有條件的地區研究、試行開展社會信用評價,引導建設單位等市場各方主體通過市場化運作綜合運用信用評價結果。
(七)進一步完善工程監理制度。分類指導不同投資類型工程項目監理服務模式發展。調整強制監理工程范圍,選擇部分地區開展試點,研究制定有能力的建設單位自主決策選擇監理或其它管理模式的政策措施。具有監理資質的工程咨詢服務機構開展項目管理的工程項目,可不再委托監理。推動一批有能力的監理企業做優做強。
一、指導思想和發展目標
(一)指導思想。以*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加快完善現代市場體系,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緊緊圍繞正確處理好政府和市場關系的核心,切實轉變政府職能,全面深化建筑業體制機制改革。
(二)發展目標。簡政放權,開放市場,堅持放管并重,消除市場壁壘,構建統一開放、競爭有序、誠信守法、監管有力的全國建筑市場體系;創新和改進政府對建筑市場、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機制,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強化市場和現場聯動,落實各方主體責任,確保工程質量安全;轉變建筑業發展方式,推進建筑產業現代化,促進建筑業健康協調可持續發展。
二、建立統一開放的建筑市場體系
(三)進一步開放建筑市場。各地要嚴格執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廢除不利于全國建筑市場統一開放、妨礙企業公平競爭的各種規定和做法。全面清理涉及工程建設企業的各類保證金、押金等,對于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一律取消。積極推行銀行保函和誠信擔保。規范備案管理,不得設置任何排斥、限制外地企業進入本地區的準入條件,不得強制外地企業參加培訓或在當地成立子公司等。各地有關跨省承攬業務的具體管理要求,應當向社會公開。各地要加強外地企業準入后的監督管理,建立跨省承攬業務企業的違法違規行為處理督辦、協調機制,嚴厲查處圍標串標、轉包、掛靠、違法分包等違法違規行為及質量安全事故,對于情節嚴重的,予以清出本地建筑市場,并在全國建筑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發布平臺曝光。
(四)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堅持淡化工程建設企業資質、強化個人執業資格的改革方向,探索從主要依靠資質管理等行政手段實施市場準入,逐步轉變為充分發揮社會信用、工程擔保、保險等市場機制的作用,實現市場優勝劣汰。加快研究修訂工程建設企業資質標準和管理規定,取消部分資質類別設置,合并業務范圍相近的企業資質,合理設置資質標準條件,注重對企業、人員信用狀況、質量安全等指標的考核,強化資質審批后的動態監管;簡政放權,推進審批權限下放,健全完善工程建設企業資質和個人執業資格審查制度;改進審批方式,推進電子化審查,加大公開公示力度。
(五)改革招標投標監管方式。調整非國有資金投資項目發包方式,試行非國有資金投資項目建設單位自主決定是否進行招標發包,是否進入有形市場開展工程交易活動,并由建設單位對選擇的設計、施工等單位承擔相應的責任。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將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承包單位,依法辦理施工許可、質量安全監督等手續,確保工程建設實施活動規范有序。各地要重點加強國有資金投資項目招標投標監管,嚴格控制招標人設置明顯高于招標項目實際需要和脫離市場實際的不合理條件,嚴禁以各種形式排斥或限制潛在投標人投標。要加快推進電子招標投標,進一步完善專家評標制度,加大社會監督力度,健全中標候選人公示制度,促進招標投標活動公開透明。鼓勵有條件的地區探索開展標后評估。勘察、設計、監理等工程服務的招標,不得以費用作為*的中標條件。
(六)推進建筑市場監管信息化與誠信體系建設。加快推進全國工程建設企業、注冊人員、工程項目數據庫建設,印發全國統一的數據標準和管理辦法。各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建立建筑市場和工程質量安全監管一體化工作平臺,動態記錄工程項目各方主體市場和現場行為,有效實現建筑市場和現場的兩場聯動。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進一步加大信息的公開力度,通過全國統一信息平臺發布建筑市場和質量安全監管信息,及時向社會公布行政審批、工程建設過程監管、*處罰等信息,公開曝光各類市場主體和人員的不良行為信息,形成有效的社會監督機制。各地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完善相關法規制度,探索開展工程建設企業和從業人員的建筑市場和質量安全行為評價辦法,逐步建立“守信激勵、失信懲戒”的建筑市場信用環境。鼓勵有條件的地區研究、試行開展社會信用評價,引導建設單位等市場各方主體通過市場化運作綜合運用信用評價結果。
(七)進一步完善工程監理制度。分類指導不同投資類型工程項目監理服務模式發展。調整強制監理工程范圍,選擇部分地區開展試點,研究制定有能力的建設單位自主決策選擇監理或其它管理模式的政策措施。具有監理資質的工程咨詢服務機構開展項目管理的工程項目,可不再委托監理。推動一批有能力的監理企業做優做強。